黄某某是深圳市福田区上沙居民,拥有200平方米的祖屋,毛某某是内地来深圳搞建筑的。两人商议并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如下:由毛某某出资拆除旧屋并在此宅基地上重新建成两栋七层高的楼房,每人一栋,重建房的手续由黄某某向有关部门申报。房屋建成后,黄某某却霸占了两栋房子,毛某某气愤不已,遂委托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陈贵琼律师要求黄某某将其中一栋房子交付给自己。陈律师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房地产法和合同法,指出两人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不会判决黄某某交付房子的义务,只可以“不当得利”要求黄某某偿还建房的投资款和利息。
由于毛某某是自己组织人员进行修建的,而且购房的大多数材料都没有正式发票。陈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只好申请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该案历时大半年法院才宣判,判决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毛某某建房款人民币2009898元及利息。
毛某某虽然拿回了自己的投资款,但是心里却非常恼火,也明白了因为自己法律知识的无知跌了一个大跟斗。不过他也庆幸自己寻找了律师,要不然自己去打官司要求对方交付房屋,必然败诉无疑,那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